电力检修信息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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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电力检修信息
1.检修区域:大连市【金州新区】红塔村:柳岸新筑小区、小闫家楼、金东路。检修原因:66kV红塔变电站 10kV水源甲线、10kV水源乙线 线路改造。线路名称:10kV水源甲线、10kV水源乙线。检修时间:8月30日7:00~8月30日17:00。
2.检修区域:大连市【金州新区】和平村。检修原因:66kV红塔变电站 10kV运城线 线路改造。线路名称:10kV运城线。检修时间:8月30日7:00~8月30日17:00。
3.检修区域:大连市【金州新区开发区】保税区行政事业财会结算中心(2#厂房)、保税区行政事业财会结算中心(三号工业园6#厂房)、保税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口加工区IIIA-6。检修原因:66kV港前变电站 10kV阳光线 南阳箱式开关站更换。线路名称:10kV阳光线。检修时间:8月30日9:00~8月30日16:00。
4.检修区域: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古台村、古井村。检修原因:66kV古城变电站 10kV岳山线古井分48#杆更换及大号侧插立12米电杆各1基安装配网自动化开关1台并紧线、接引。线路名称:10kV岳山线。检修时间:8月30日7:00~8月30日12:00。
● 9月5日电力检修信息
1.检修区域:大连市【中山区】水产公司(中山区老虎滩);旅游房屋开发公司(中山区滨海东路118号);大连市中山区华园绿化园艺花圃(中山区唐家屯);通讯铁塔(中山区碧涛南园16号;中山区文苑别墅;中山区老虎滩街道老虎滩社区滨海东路九龙湾;中山区老虎滩街道老虎滩社区碧涛园15号楼)。检修原因:66kV石槽变电站 10kV丽景线 海洋巷公用变台拆除。线路名称:10kV丽景线。检修时间:9月5日8:30~9月5日16:30。
2.检修区域:大连市【金州新区】石河街道:黄旗村。检修原因:66kV黄旗变电站 10kV足训线 设备清扫。线路名称:10kV足训线。检修时间:9月5日8:00~9月5日12:00。
3.检修区域:大连市【金州新区】二十里堡街道:富岭村104号、306号、307号;大魏家街道:连丰村330号、201号、魏兴路96号。检修原因:66kV富岭变电站 10kV富周乙线 线路检修清扫。线路名称:10kV富周乙线。检修时间:9月5日7:00~9月5日14:00。
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告诫函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组织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
二、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肉蛋菜等蔬菜副食品及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要妥善保存商品进货和交易价格信息,以及运输、储存等流通费用有关票据。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确因运费、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场所价格行为,重点关注蔬菜副食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做好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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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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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元
美编:王蕊
校对:魏红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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